公告日期:2022-07-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陈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邮编:210036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2022年7月目 录释 义 ...... 2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 4第二节 正文 ...... 6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6二、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6三、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7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8五、收购人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8七、结论性意见......8第三节 签署页 ...... 10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科华控股/上市公司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受让方 指 陈伟转让方 指 陈洪民、陈小科、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华投资 指 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指 《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指 《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协议》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陈洪民、陈小科、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表决权放弃协议》《收购报告书》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本次非 指 科华控股向收购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公开陈伟协议受让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所持部分上市公本次收购 指 司股份,陈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时自本次认购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所致。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陈伟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致:陈伟先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陈伟先生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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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603161股吧 http://603161.h0.cn公司名称:科华控股
股票代码:sh603161
市场类型:主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汽车配件
所属地区:江苏
公司全称: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ehua Holdings Co.,Ltd.
公司简介:科华控股公司专业生产汽车涡轮增压器零部件和液压泵阀、工程机械配件,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被认定为“江苏省(科华)涡轮增压器部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和“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关键客户有位于行业前列的国际知名企业如霍尼韦尔、...
注册资本:1.3亿
法人代表:陈洪民
总 经 理:宗楼
董 秘:陈尔罕
公司网址:www.khmm.com.cn
电子信箱:zqsw@khmm.com.cn